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是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构成同住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那么这里的一年是指任何时间段的一年还是征收动迁前的一年?如果未实际居住一年是否一定丧失同住人资格?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下列两种情形也可认定为同住人:
1.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2.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共同居住人认定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认定“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问题上,并没有死板的以一年居住时间为全部考量因素,经常还会联系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来判断是否应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包括:
1.家庭内部是否具有家庭矛盾。一些家庭由于家庭矛盾导致某些家庭成员在外居住,但是在外居住并不一定排除当事人的居住权利。如果确实因为居住矛盾而无法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法院也会认定家庭矛盾属于不能居住的特殊情况,可以将在外居住人员认定为同住人;
2.当事人是否因居住困难而在外居住。公有住房由于居住面积狭小,而一家几代人都居住在其中,并不能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因此导致有些人员可能必须在外居住。但是在外居住并不排除当事人的居住权利,当事人满足条件仍可成为同住人;
3.房屋的来源。房屋来源于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对于认定同住人资格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房屋来源于直系亲属例如父母、祖父母,则当事人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房屋来源于旁系亲属例如:叔叔、伯伯,可能会认为属于帮助性质,认定同住人的可能性较小;
4.买房或借房在外居住。借房或购买商品房都不排除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但是如果购买商品房后,法院可能会认为对于居住需求小于借房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能在动迁补偿款分配上稍少于借房居住的家庭成员。